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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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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胜村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20

第一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为村民办实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将虚报冒领或者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

第二条 村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用公款请客、送礼。

()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私自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作经济担保。

第三条 村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上级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

()不关心群众疾苦,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

()在村党支部(党总支部,下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拉帮结派,营私舞弊。

第四条 村干部应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不承担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者赡养父母的义务。

()有职权、职务关系或者诱骗等其它手段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参与赌博。

()封建迷信活动。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

()违反国有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和种植毒品原生植物及贩卖毒品。

()违章建私房。

()包庇犯有严重错误,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第五条 村党支部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 村党员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七条 村干部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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