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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代申请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6-07-21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代申请 

事项属性:承诺件 

事项来源: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层次:县(市)、区级 

法律、法规名称: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4年5月1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各地要根据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和认定程序,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形成更加完善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规范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申请人要签署《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授权核对委托书》和《诚信承诺书》,如家庭财产收支状况申报不属实,记入“诚信黑名单”,并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备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2.规范审核程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低保经办人要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嘎查村(社区)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小组要以嘎查村(社区)代表为主,不得少于常住人口的5%至10%。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评议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当场公布评议结果,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  

4、规范审批程序。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同时做好相关入档备案工作,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调查和最终审批等工作事项。需要重新进行审核的,工作时限也要重新计算。  

5、规范发放程序。低保资金统一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负责资金测算、填报发放清单,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审核发放清单、及时足额划拨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发放清单列明金额将低保金按月(季)转入低保家庭个人低保存折(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季度逐级上报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年终滚存节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总额的10%。  

(三)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两榜公示制度。第一榜公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第二榜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与此同时,要做好网络滚动公示,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建立异议复核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众查询。群众对审核审批结果提出疑义的,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复核,并作出合理解释。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受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57号 

第六条 在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重点保障下列八类人员。持有当地常住农(牧)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居住3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农村牧区低保待遇。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收入; 

(二)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四)因病、因灾和子女上学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致贫的特困群众; 

(五)沿边境地区居住的特困农牧民; 

(六)上世纪60年代精简下放的贫困农牧民; 

(七)持有“文革伤残证”的特困农牧民; 

(八)改革开放前在村级组织中任职的贫困老党员。 

受理:部门服务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冬季,08:30/12:00,14:30/17:30;夏季,08:30/12:00,15:00/18:00 

受理地点:达拉特旗锡尼街道办事处召南社区服务中心(人和小区东门口) 

联系电话:0477-5286353 

监督电话:0477-5212720(达拉特旗纪委监察局) 

办理类型:办理类 

网上办理状态:部分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地址:http://zwfw.ordos.gov.cn/网上服务大厅 

是否支持预约:是 

网上预约地址:http://zwfw.ordos.gov.cn/网上服务大厅 

材料清单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人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 

4.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