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部分计
鄂尔多斯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
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牧区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工作和全市城镇无业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推进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13〕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通知》(鄂府发〔2012〕50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在全市开展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水平和家庭发展能力,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长期落实。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具有鄂尔多斯市农业户籍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参加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补贴500元。
(二)具有鄂尔多斯市非农业户籍的无业计划生育家庭,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参加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补贴900元。
(三)享受补贴的人员需自愿交纳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对鄂尔多斯市非农业户籍的无业计划生育家庭人员,需自愿缴纳1000元以上档次的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四)享受补贴的人员,不影响其享受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其它养老保险补贴的困难群体,补贴的总数不得超过个人缴费总数,超出部分扣除。
(五)鄂尔多斯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按自然年度每年发放一次。
三、补贴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需于每年2月28日前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嘎查)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鄂尔多斯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村(社区、嘎查)委员会初审并公示7日后,于3月20日前报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经所在旗(区)人口计生局确认后,于3月31日前将《鄂尔多斯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目标人数和经费投入预测表》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二)享受补贴的人员,按照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全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补贴金。各旗区人口计生局于次年1月10日前将《鄂尔多斯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对符合补贴条件但当年未按程序申请或未缴纳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当年不予补领补贴。已享受补贴的人员,因亡故或生育状况、职业、缴纳养老保险等情况发生变动,不具备补贴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享受补贴目标人群范围。
四、其他
(一)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
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关于“具有鄂尔多斯市农业户籍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的解释
1.“具有鄂尔多斯市农业户籍”是指本人户口类型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2.“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是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蒙三女)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蒙三女)或现无子女的家庭。
3.按照“谁符合、谁享受”的原则,若夫妻双方仅有一方符合条件,符合条件一方可以享受补贴政策。离婚、丧偶人员符合条件的应纳入补贴范围。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员不能作为补贴对象:①再婚家庭单方累计生育情况(包括原家庭生育情况和现家庭生育情况)不符合“独生子女和双女”要求的一方;②配偶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非公有股份制企业工作,且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③未婚人员。
二、关于“具有鄂尔多斯市非农业户籍的无业计划生育家庭”的解释
1.“具有鄂尔多斯市非农牧业户籍”是指本人户口类型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非农业户口。
2.“无业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夫妻双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生育,均不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非公有股份制企业工作,且养老保险金全部由个人缴纳的家庭。无业计划生育家庭包括从事个体私营或下岗失业或无业人员家庭等。
3.按照“谁符合、谁享受”的原则,符合条件一方可以享受补贴政策。离婚、丧偶人员符合条件的应纳入补贴范围。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员不能作为补贴对象:①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非公有股份制企业在编职工;②养老保险金由单位缴纳的人员;③未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