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联盟首页 |  共产党员网
当前位置:全国党建网站联盟>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翻身村>政策法规
翻身村
当前位置 :  翻身村>村情村史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19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调委会主任职责

  一、主持调委会的全面工作,积极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及时受理调解民间纠纷。

二、开展“四无”创建活动,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加强专项治理,收集纠纷动态信息,防止纠纷激化,努力实现“四无”目标。

三、及时填报统计报表,负责管理调委会档案。

    四、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

  五、按时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业务培训。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业务知识。

  六、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登记、安置帮教工作,巩固改造成果,防止其流落社会重新犯罪。

    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依法治理工作。

  八、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九、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调委会每月、乡镇调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沟通情况,传达上级精神,研究工作,决定重要事宜。

  二、学习制度。全年组织政治和业务学习培训:调解委员会每年不少于6个学习日,调解员不少于3个学习日,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三、岗位责任制。村委会与调解主任、调解主任与调解小组长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实行责、权、利挂钩。

  四、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疑难纠纷和隐患应及时向党支部和村(居)会、单位、上级组织逐级请示或报告,并每月汇报工作情况。

  五、纠纷排查制度。调委会每月开展一次纠纷揸查调处活动,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并落实专人、及时化解。

  六、登记、统计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民间纠纷受理、调解、预防激化等有关情况逐项登记存档备查,准确、及时填报统计月报表,并附综合分析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上报镇司法所。同时建立统计台帐。

  七、回访制度。对已调结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疑难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排查,巩固调解成果。

  八、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民间纠纷要规范使用司法部统一规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除简易纠纷外,一般应使用统一、规范的调解文书,并做到一案一卷,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九、总结评比制度。调委会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年终有工作总结,并进行考核评比,实行奖惩。

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务、职责、目标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做文明公民,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职责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积极开展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

  二、健全组织网络,加强民间纠纷大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准确把握纠纷变化的动态信息,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预防发展趋势,提出可行性建议。汇报、反馈工作情况;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依法治理工作。及时化解和处理矛盾纠纷,守住第一道防线,维护社会稳定;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巩固改造成果。

  目标

  一、民间纠纷受理率达到100%,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

  二、开展“四无”创建活动,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努力实现“四无”目标,即: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群体性上访;

  三、释解人员的帮教率要达到95%,改好率要达到90%,安置率要达到95%,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程序、纪律

  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程序

  一、受理纠纷:由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做好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准备调解:查清事实,把握症结。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主持人。

  三、实施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均应到场,属未成年当事人的,监护人应到场,否则暂缓进行。调解应当分清是非,充分说明,耐心疏导,清除隔阂,帮助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文书,调解协议书应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

  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上一篇: 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主办:达拉特旗中和西镇 联系电话:0477-5966012  传真:0477-5966012  联系人:李云亮
 
蒙ICP备11002510号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