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达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1)凡具有达旗城镇户籍的人员。(2)学龄前儿童和在达旗上学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3)城镇户籍的新生儿。(4)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需户籍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证明或转移证明;外地户籍人员需户籍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证明或转移证明
二、筹资标准、报销支付的规定
(1)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7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90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可免费参保,其中残疾人必须符合以下残疾等级:视力残疾:一级、二级、低视力一级;听力残疾:一级、二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三级。
(2)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次,住院报销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年,并将城镇居民的生育支出纳入报销范围。
(3)在校学生(园)疾病住院者需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持原始医疗发票及其它资料,审核后用复印件报销;在校(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必须填写《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调查表》,同时按表中内容进行核实。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住院、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80%,参保学生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支付死亡津贴15000元。
(4)按照(鄂府办发[2011]51号)文件要求“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设3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发行的一切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比例 人员 | 鄂市 以外 | 三等乙级 | 其它机构 |
居民 | 68% | 70% | 75% |
4、下列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经医保局批准后可比照住院报销: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重症)。
三、办理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
西园街道办事处
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