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全国党建网站联盟> 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市> 达拉特旗> 工业街道办事处

工业街道办事处

当前位置:首页>达拉特旗党网联盟>工业街道办事处>政策法规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6-05-14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 园区管委会:

  现将 《 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6 年 4 月 26 日

  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达拉特旗市政道路和居民生产生活环境, 完善城市功能, 提高城市品位, 根据国务院 2011 年 1 月 21 日颁布的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和 《 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稳步发展的意见 》 ( 内政发 〔 2016 〕 26 号)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我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结合实际, 特制定本方案 。

  第一条 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公平补偿、 决策民主、 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达拉特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 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进行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此方案。

  第三条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确定达拉特旗房屋征收安置局为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市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保护、公安、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 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自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90 天内。

  房屋征收部门 与 被征收人在征收与 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由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条 征收补偿、 补助及奖励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征收补偿的方式分为: 货币 补偿、 商住互通、 房屋产权置换以及上述三种方式相结合,被征收人可以自 行选择 。

  ( 一)货币 补偿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 二)商住互通结算办法

  被征收房屋商用、 住宅可以互通结算, 结算办法按评估价格的比例相互兑换 。

  ( 三)房屋产权置换补偿办法

  1. 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产权置换均为异地房屋置换 。

  2. 不同地类的房屋兑换凭证互找差价后可流通 。

  3. 商业房屋产权置换办法:

  被征收房屋证载为商业的,按证载建筑面积等面积产权置换异地同类地段同楼层商业房屋。商业房屋附属设施、内装修及商业空地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 补偿或按评估价格的1.2 倍给予兑换房屋兑换凭证。

  被征收房屋权产证与土地证证载性质不一的, 按其土地证载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证与档案登记不一的, 以档案登记为准 。

  4. 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办法 。

  ( 1 )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平房的( 檐高为 2.2 米以上),实行同类地段建筑面积与调换房屋建筑面积 1 ∶ 1.2 的比例调换房屋兑换凭证 。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楼房的, 实行同类地段建筑面积与调换房屋建筑面积 1 ∶ 1.2 的比例调换住宅房屋兑换凭证 。

  (2)被征收房屋内装修、 附属设施及院落空地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 补偿或按评估价格的 1.2 倍给予兑换房屋兑换凭证 。

  (3)产权置换住宅房屋户型最终以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户 型图为准,面积最终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

  5. “ 住改商 ” 房屋产权置换办法及货币补偿 。

  被征收房屋位于主、 次干道,产权证载为非商业用途,实际用于营业的, 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 给予一定的营业补偿,具体办法如下: 经营年限在 10 年以上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给予 1000 元/平方米补偿;经营年限在 10 年以下 5 年以上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给予 800 元/平方米补偿; 经营年限在 5年以下 2 年以上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 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给予 500 元/平方米补偿 。

  被征收房屋位于其他巷道, 产权证载为非商业用途,实际用于营业的,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营业补偿,具体办法如下:经营年限在 10 年以上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 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给予 800 元/平方米补偿;经营年限在 10 年以下 5 年以上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给予 500 元/平方米补偿;经营年限在 5 年以下 2 年以上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 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给予 300 元/平方米补偿。非营业部分按照住宅平房补偿办法补偿 。

  6. 中小企业房屋产权置换办法 。

  按土地的用途、 性质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价格给予兑换房屋兑换凭证或货币补偿 。

  7. 产权可以共有的政策, 房屋兑换凭证持有人调换安置住房时,不能一次性支付面积差额的,可选择 “ 产权共有 ”方式, “ 产权共有 ” 部分不得超过调换房屋总建筑面积的 30% 。“ 产权共有 ” 包括按揭、 出租、 担保三种模式 。

  二、 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1. 搬迁费:

  (1)按房屋建筑面积 1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不足 1000 元/户的补足 1000 元/户 。

  (2) 选择房屋产权置换, 从签订协议之日 起 15 日 内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第(1) 项规定给予二次搬迁费和 3000

  元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做为周转房使用的, 且最长不超过 90 天,只支付一次搬迁费 。

  2. 商业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 以房屋兑换凭证按房屋评估总价的 3%做为该房产停产停业补偿; 商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没有停产停业补偿 。

  3. 发放时间: 按实际交接房屋计算 。

  三、 补助及奖励

  1. 选择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的, 凡在以下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 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起 30 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评估总价的 15%或兑换相应价值的同类地段的房屋兑换凭证; 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起 31-60 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评估总价的 10%或兑换相应价值的同类地段的房屋兑换凭证;60 日后不予奖励 。

  2. 被征收人属于低保户、 残疾人家庭(残疾证必须登记注册),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给予每户 20000 — 30000 元的补助 。 (持一级或二级残疾证补助 3 万元;持三级或四级残疾证补助 2 万元; 持低保证的补助 3 万元; 既有残疾证又有低保证的只享受其中一项 。 )

  3.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 且在本旗只有该套住房的, 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 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 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选择货币 补偿的, 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 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 权属证书与实际面积不符的,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 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二)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 “ 公开选房、 先签协议先选房、有序搬迁 ” 的原则进行安置 。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和 《房屋所有权证》 及其他批件的原件同时收回, 并发布公告依法注销 。

  (四) 被征收人交房前拆除原房屋固定设施的, 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费 。

  (五)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所发生的税、 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

  (六) 产权调换房屋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 。

  (七)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

  (八) 置换房屋安置地点将根据旗人民政府回购房源地点自行选择 。

  (九)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 被征收房屋不得改建、 扩建、 改变房产用途;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 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设有抵押权的, 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 存在产权纠纷的, 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 。 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 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

  (十) 本方案自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起实施 。

  (十一)本方案由达拉特旗房屋征收安置局负责解释 。

主办:工业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0477-2259506  传真:0477-2259506  联系人:白建英
 
蒙ICP备11002510号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