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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
日期:2016-05-16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突出重点、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重点引进并扶持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急需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旗区党委、政府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市委组织部负责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的牵头抓总,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旗区,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创新创业产业政策;市经信委负责引导创新创业人才与投资企业进行有效对接;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科技项目对接、引进科研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项目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日常工作,分析发布人才供需情况、建立完善人才引进网络、发布公告、受理申报材料、资格认定、制定相关人才政策及创新创业人才的跟踪管理、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的审核及核拨;市教育局负责解决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就学问题;市公安局负责解决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出入境签证、户口迁移、驾驶证换领等问题;其他相关部门利用本部门的资源优势,共同做好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资助资金,均在鄂尔多斯市人才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是指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市创办或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团队带头人。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到我市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天骄英才”(不含两院院士)、“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英才”。

  (三)除以上两类人才的其他创新创业人才。

  第七条 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需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评审认定创新创业人才时予以优先认定:

  1.在海外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

  2.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已入选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者,可直接认定为创新创业人才;其创新创业项目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评审后,同等条件下给予从优扶持资助。

  (二)创新创业人才所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与该创新创业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

  3.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第八条 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所创办或领办企业原则上应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且该企业由创新创业人才控股,或创新创业人才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暂未完成在我市注册企业相关手续的,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四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创新创业人才创办、领办且符合本办法第六、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下列资助及优惠政策: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由市委、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或工作场所,并拨付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签约当年支付40%,剩余部分逐年按比例支付。

  (二)到我市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天骄英才”(不含两院院士)、“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英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或工作场所,分别拨付不低于500 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签约当年支付40%,剩余部分逐年按比例支付。

  (三)其他创新创业人才创办领办的企业可享受下列资助及优惠政策:

  1.项目经评审,给予50-500万元的政府扶持资金。

  2.由旗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创业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3.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自治区及国家科技计划;

  4.本市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创新创业人才的项目。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由相关部门根据全市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向重点企业、特色产业、科技企业等创新创业载体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通过鄂尔多斯人事人才网、教育部中国留学网和专题招聘会等形式发布公告信息。

  第十二条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负责创新创业人才所涉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对推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实现重大突破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认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申报表》、《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计划书》、《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辅助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时一并核对原件。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每年6月、10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组织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人才开发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对申请人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同时出具对项目给予启动资金扶持金额的意见;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人,出具对其给予安家费补贴金额的意见;相关人员提名为创新创业人才候选人。形成评审意见,并根据评审意见拟定面谈建议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每年7月、11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邀请进入面谈人选来我市对创新创业环境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相关单位与其进行合作洽谈。

  第十七条 在合作洽谈的基础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组织面谈评估并根据面谈评估意见拟定创新创业人才建议名单,提交领导工作小组审定后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创新创业载体与创新创业人才签署合作协议书,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及创业启动资金扶持金额、安家费补贴金额报领导工作小组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及旗区资助资金拨付情况,一次性或分批兑现市级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旗(区)两级相关部门及创新创业载体要积极与创新创业人才沟通联系,及时帮助解决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在我市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也可提出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请。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署协议,约定企业拟在我市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予以颁发证书并享受相关扶持资助和待遇。

  第二十二条 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申请创业工作场所扶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证书》;

  (二)创业工作场所扶持申请报告;

  (三)《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计划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申报材料转各旗区,由各旗区落实工作场所。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创业启动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科技局共同签订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启动资金任务书,明确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每年年末编制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执行报告,报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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