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委组织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中组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意见的通知
各开发区、园区党工委,各苏木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接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鄂党组通字〔2013〕120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对各单位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在行政事业单位任职同时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工作人员。
(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工作人员。
(三)已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内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工作人员。
(四)已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工作人员。
二、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实,并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摸底排查和清理工作。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3年12月20日前上报旗委组织部。经核实无此类现象的,应在空白表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旗委组织部。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2.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
中共达拉特旗委组织部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中组发〔2013〕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2
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姓 名 | 职 务 (辞职、离岗或退休的写原任职务) | 兼任职务 | 兼任职 | 所属类型 | 兼任职情况 | 是否领取报酬 | 审批 机关 | 兼任职时间 | 清理情况 | |||||
在职 | 不担任现职未退休 | 已辞职 | 退休三年内 | 退休三年后 | 任职 | 兼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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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填表人: |
中共达拉特旗委组织部 2013年12月13日印发